问题 | 红斑狼疮被认定为先天性不赔,是否可以提出反驳意见? |
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认定红斑狼疮为先天性疾病并不赔偿,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红斑狼疮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否定理赔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订立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等条款。” 2.《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推诿、拖延履行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法支付保险金,不得拖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推诿、拖延履行保险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保险人承担医疗保险责任的范围,应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公司认定红斑狼疮为先天性疾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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