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新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如下: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2、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3、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 4、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