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对患病情况进行约定,若未约定则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若保险公司承认该病为既往症,则将会对该病做出特别约定并收取相应的保费。如果未作出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生效时出现的风险。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项约定的不真实,致使保险利益不能实现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了解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对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保险人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核定合同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合同中,对患有某些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并收取相应的保费。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该病做出特别约定并收取相应的保费,若未作出特别约定,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生效时出现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