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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只有新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释义
    

法律主观: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包括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违反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
    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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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