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3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