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病史拒赔肾病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排除;若未明确排除,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原因无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拒绝理赔的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被保险人书面说明理由。 3.《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排除,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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