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历资料丢失医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释义 | 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属其自身信息数据,其对该信息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查阅、复印其自身病历资料,且从目前的就医情况看,医疗机构一方更有条件保管病历资料。另外,虽然杨某1991年就医时,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就病历保管制度作出规定,但该义务作为医患双方特殊委托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应因立法缺失而免除。 (二)卫生部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一、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可以复制病例资料吗? 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可以复制病例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从哪年开始医院住院病历保存30年 2017年4月1日,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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