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的,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 《结婚证》; (二) 《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 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