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安全责任落实,有效管控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法律依据:《国务院安委办紧急通知 “六严禁、三严格”开展矿山安全大排查》 矿山企业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未按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未按规定配齐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五职矿长”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