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的管辖归谁管? |
释义 | 回答:离婚案件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即被告的户籍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在此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若被起诉一方下落不明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被起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温馨提示: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自己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诉,若案件事实比较复杂、争议较大的,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代为起诉,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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