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住院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二、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材料: 1、社会保障卡;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 三、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流程: (一)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网上查询系统”;查询可供选择直接结算的“全国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二)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阅读《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知情同意书》;下载并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参保人员所在的用人单位持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查询)办理社保卡的“住院卡激活”手续。(注:参保人员曾经持社保卡在本市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无需办理“住院卡激活”手续。) (四)用人单位持“直接结算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参保人员社保卡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 (五)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完成后,次日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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