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经营户需要纳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