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般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来确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为依据,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缴存基数。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