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人自己私下立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如果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自然是合法有效。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遗嘱应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己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若遗嘱有2页以上,遗嘱人应当在每页上签字确认。 一、老人立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当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些都属无效遗嘱。 (三)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老人一方立遗嘱有效吗 老人一方所立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而且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二婚一方所立的遗嘱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需要经过另外一方同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