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在开庭后一个月左右下判,最迟两个月左右其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为20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三、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无论公诉还是自诉审限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四、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六、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七、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八、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