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认定商标侵权 |
释义 | 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三个过程: 一、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以此作为认定商标权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确定被控侵权对象由以下两个方面: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二、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 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一、商标产生混淆的原因有哪些 (一)外观近似 商标外观近似主要指商标文字字形,英文字母组成以及图案构成近似。商标文字字形构成近似,主要体现在汉字结构外观、汉字组成顺序上。 (二)读音相同 有时候涉案商标与注册商标外观上差异很大,但读音上却相同,这样也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三)商品类别 注册商标都有使用核准类别,那么被控侵权商标使用范围可能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存在交叉或者重合,进一步增加公众混淆可能性。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考量,但这不是唯一认定标准,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商品是否具有竞争性,商品是否具有关联性,商品销售区域等因素。 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 商标权具有财产性的特征,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 (一)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二)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由此可见,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是商标权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使用权涉及的是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禁止权涉及的是对抗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1)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类似的商品; (2)只限于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而不能超出核准范围使用近似的文字、图形。 但是,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则不同,注册人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享有禁止权。 2、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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