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观专利侵权怎样判断 |
释义 | 专利权制度,在民事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如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专利权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民事权益。 一、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 外观设计比对的主要方法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确定好比对的依据。 在侵权判断中,作为比对的依据应当是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时提交并经授权公告的图片、照片,而不应当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之后制造的专利产品。 其次,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应当进行要部分析、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 比对的重点应当是专利权人独创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对应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袭、模仿了原告外观设计中的新颖独创部分。因为前者确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只有当专利产品的外观与专利权人申请外观设计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与照片相同、并经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时,才可以直接将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二、如何判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按其法律本意,应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仍然是用是否在世界范围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范围的公开使用,来决定其专利性。而判断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前面所述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也适用于外观设计。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因为要在同类产品中进行比较、判断其专利性。判断时,一般是以形状为基础,结合图案和色彩,考虑到产品的整体效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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