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质量三包的规定如下: 1、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维修”的简称; 2、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3、三包政策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国家三包规定保修期时间如下: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