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主要包括: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 法律适用 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4.对事的效力。 二、法的效力等级排列 法律的效力等级排序如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的效力层次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 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 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以下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三、法的效力名词解释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通常,法的效力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