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的规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的,就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的病历等材料。 《司法鉴定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 司法鉴定机构 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做伤残鉴定 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 交通事故认定书 。 8、 交通事故伤者 身份证或户口本。 9、 伤残鉴定委托书 。 法律客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