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为清偿的条件: 1、债务性质,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果债务作为债务的关系内容专属性的,不得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但是,该协议必须在清偿前作出,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偿还,债务人也没有正当理由提出异议;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清偿债务人的意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