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之债有哪些规定啊 |
释义 | 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什么 选择之债中的给付不能的意思是指,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对于给付不能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之债的类型有哪些 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2、附随义务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附随义务。例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提供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有哪些 合同之债给付的形态有以下几种: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工作成果;法定其他形态等。《民法典》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他法律规定。 自主选择权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涉外合同之债适用法律的规定有: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且优先适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律其他规定等。 该内容由 戴允丝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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