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和居民,分为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 供热事业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支持热、电、冷联供,积极推进供热科技进步,提高供热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主城区供热规划、计划的管理,统一分配、调配城市热源。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所管辖区域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物价、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唐山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原因需要拆除原有供热设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落实替代供热设施后方可拆除。 第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规划及热源情况统筹安排管网布局,组织制定供热计划。 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建设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供热方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提供全部供热设施资料,确保供热设计方案符合供热单位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政府投资、单位自筹、受益单位或个人承担、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按规定经设计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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