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环卫工人上门收垃圾费不合理,不具备收垃圾费的权利。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