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 2.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 3.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4.对抗方法不同。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5.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6.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一、后履行抗辩权如何反诉 反诉则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以本诉原告作为被告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从民法理论上去探寻,反诉提起的条件一般包括: (1)提起反诉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2)反诉诉请应当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请或诉请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没有此种联系,应视为另一个案件,不能认定为反诉;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5)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了吞并、抵销或者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二、我国反诉能追加第三人吗 我国反诉能追加第三人。《民诉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