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构改革金融办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为金融办,金融办工作人员原为事业编制,2018年机构改革,加挂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这部分人转为行政编制; 2、时隔5年,金融再次迎来改革,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 3、地方金融监管职能上交中央,那么相应的人员可能转为国家公务员,毕竟建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驻机构是一个庞大的工程,直接机构、人员转隶确实能减少很多麻烦; 4、人行县一级机构撤销,第二在银保监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部门,第三改革后的人行和金融监管局全部是公务员编制; 5、人行专职于货币和支付,剥离其他职能,有一定削弱,银保监改制金融监管局职能加强,除了证券以外的金融都归新组建监管局监管。 机构改革金融办的意义: 1、金融监管部门地方各级都设有金融办,但职能仅限于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公司的审批管理,有些地方还不是单设的独立部门,职能偏弱; 2、非法集资类的案件频发,使大量老百姓的血汗钱血本无归,和电信诈骗一样,危害极大。 综上所述,既要充分发扬这些金融机构对经济发展正面促进作用,又要严防金融诈骗等案件发生,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一条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