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
释义 |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未成年人保护法 "无效合同就是从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说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无效合同: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违背公序良俗;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