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以下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如下: 1、部门性质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的裁决机构; 2、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的,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3、权力不同,仲裁排除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办理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两项措施; 4、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来说仲裁费用高,法院的受理费相比仲裁费用要低。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如下: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在于部门性质、程序、权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包括劳动关系争议、订立劳动合同、辞职、劳动报酬等争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可以组成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