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吸毒人员 |
释义 |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吸毒人员,一般情况下要对吸毒人员进行相应的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根据具体的检测结果,对违法行为人给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轻者会被处以治安拘留,重者会被强制隔离戒毒。 因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吸毒人员进行隔离戒毒,限制吸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对吸毒人员的合法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适用条件,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在吸毒人员具备以下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禁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以上法律规定显示出吸毒成瘾人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即符合《禁毒法》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 2即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 (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以上内容中所提及的吸毒成瘾确定标准按照《吸毒成瘾认定办法》执行。但对于某些特殊吸毒成瘾人群也有例外规定即《禁毒法》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另外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最长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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