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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房产抵押要什么
释义
    一、解除房产抵押要什么
    (一)办理房产解押需要注意找正规的公司借款:如果你没有选择使用买家首付款来办理解抵押的话,那就意味着需要从找中介借款解抵押和找担保公司借款解抵押这两种方法中选一个,但不得不提醒你的是,一定要找个正规的公司,否则被乱收费是小,官司缠身,岂不是很麻烦。
    (二)取得银行同意:根据《民法典》和《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就是银行)同意才能转让或者出租。也就是说,你在转让正在抵押中的房产之前,必须先取得银行同意,否则不能买卖,仔细签订合同,必须要了解合同的内容。
    贷款已经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不管是大额借款还是小额贷款都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在进行还完款的时候,需要进行解除抵押。并不是说还款完成的时候,会自动解除,是需要当事人预约银行办理解除抵押业务,按照银行的操作进行办理即可。
    二、解除房产抵押需要多久
    房子解除抵押要一周左右。当事人到贷款银行办理结清手续后,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还款证明;提交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还清贷款证明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实审查、确认属实当场进行注销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解压归档。
    三、房屋解除抵押手续怎么办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还清以后,先到贷款银行领取银行盖章的《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并由抵押人签字,以及《房屋他项权证》。
    (二)抵押人带上本人身份证件(抵押人或抵押权人为个人的)、《xx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房地产抵押权注销申请表》、《xx市公有(私有)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他项权证》,到当地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登记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对抵押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无误后将在柜台当场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还给抵押人,其他注销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员收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解除同居关系需要注意什么
    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注意的问题:财产分割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参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解决,首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尊重其真实意愿进行判决。
    五、现在解除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解除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1、必须与对方协商,并取得对方的同意,同时承担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2、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时,必须要对合同失效的时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以及需解除的具体部分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双方或者三方签字后生效。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六、房产抵押登记未解除能否执行
    房产抵押登记未解除能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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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