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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必须要人脏俱获才行吗
释义
    盗窃罪必须要人脏俱获才行吗
    只要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盗窃事实即可。但是,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
    可以参考《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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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7:2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