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因克扣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克扣工资可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劳动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并排除客观原因导致争议。相关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 法律分析 一、克扣工资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 公司克扣工资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克扣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足够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的,不予支持。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结语 克扣工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书面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克扣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但若用人单位有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经营困难且劳动者认可,司法实践中可能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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