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一定,有孩子不是事实婚姻的要素。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分配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而且由其抚养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的,可以一方要两个孩子。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 二、抚养权分配的例外 (一)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四)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