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变观念,房屋或财产未必是夫妻共同所有 |
释义 | 夫妻双方可签署约定或父母全款购房并只写一方名字,使房产成为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659、657、658条,赠与财产需办理登记或手续,赠与合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赠与人可在财产转移前撤销。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要想让房子成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签署相关的约定,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或者一方在买房时,可由一方父母出全款,并只写一方的名字,明确说明该房子只给一方,那么该房产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拓展延伸 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与财产归属问题 在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中,财产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传统观念认为,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变革使得这种观念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房屋或财产并非一定是夫妻共同所有,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别归属。这种变革对于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婚姻关系的平等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深入研究财产归属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在婚姻财产制度的变革中,个人财产归属问题备受关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夫妻双方可通过签署约定或父母赠与等方式,明确房产归属于一方,从而确立其为个人财产。此举在保护个人权益、促进婚姻平等和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深入研究此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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