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期间家庭被搜查 |
释义 |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进行搜查,包括身体、物品、住处等地方。搜查时需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协助搜查。 法律分析 可能会,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拓展延伸 留置期间家庭遭遇突发事件 在留置期间,家庭可能会遭遇各种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可能包括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是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这些突发事件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困扰和危险,需要及时应对和处理。家庭成员应保持冷静,迅速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如拨打紧急电话、疏散到安全地点等。同时,家庭应预先制定应急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留置期间,家庭的安全和应急准备至关重要,只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护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结语 根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出具搜查证件,并有见证人在场。若需要,可以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在留置期间,家庭应保持冷静,制定应急计划,并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家人的安全。家庭的安全和应急准备至关重要,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有效保护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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