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的意思表达不真实,会导致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签订合同。合同意思表示自治原则又称合同自愿自由原则,当事人充分享受合同的自由,合同要能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一、民法典中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可否撤销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即使合同期满仍然可以撤销。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如下: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3、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4、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