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抑郁症患者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需友好协商,无合适理由时,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无权以“抑郁症”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除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若用人单位无合适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针对劳动合同进行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此所谓“抑郁症”单位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拓展延伸 抑郁症患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法律保护与就业权益 抑郁症患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是一个涉及法律保护和就业权益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解除抑郁症患者的劳动合同时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首先,雇主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得因患病而歧视或辱骂患者。其次,解除合同的前提是确实存在工作能力丧失或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这需要通过医疗证明和专业评估来确定。最后,雇主应积极配合患者的康复和复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理的调整措施,以保障患者的就业权益。总之,法律保护和就业权益的平衡是解除抑郁症患者劳动合同的关键,雇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合法和人道的处理方式。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若用人单位无合适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劳动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抑郁症患者的劳动合同解除,雇主应尊重其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确保合法程序和专业评估。同时,雇主应提供康复和复职支持,保障患者的就业权益。法律保护与就业权益的平衡是关键,雇主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方式公平、合法、人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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