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了“拒绝履行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方可以实际违约而请求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者的法律构成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5、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在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艰难过程产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是否会履行合同的诚实信用度的怀疑,亦即当一方当事人预先违约时,对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满时他必然不会履行合同,从而提前正当地以此制度寻求法律救济。6、预期违约制度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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