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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期违约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
释义
    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期限未到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清偿。债权人不得违反双方均享有的期限条件而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包括了“拒绝履行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受害方可以实际违约而请求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4、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者的法律构成不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一、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行为表示而预见到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在这里默示毁约方没有象明示毁约者那样明确肯定地表示他将毁约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尽管如此,根据其行为和能力的状况可以预见他将不能履约,使对方的期待债权不能实现,故而亦构成违约。
    (二)债权人对对方不能履约的行为表现证明不能履约须有充足确切的证据。这种预见具有强烈的主观因素,因此要防止主观臆断默示毁约、滥用默示毁约违约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必须要确立科学的客观的判断标准。可从以下几方面确定:
    1、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如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多次交易失信,或遭受意外损失,已出现严重亏损,影响其清偿能力;
    2、合同订立后,债务人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其虽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清偿债务,但其故意转移财产,不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欺诈行为使得债权人足以对其的信赖产生动摇;
    3、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从事履约的各项准备工作或将合同的标的物与他方重新签订合同导致履约不能等等。在实践中要求我们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来确认是否构成默示毁约,应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原则严格加以确认,从而能够根据默示毁约制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该制度被滥用。
    二、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单方违约
    依《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
    (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自救手段
    依《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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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