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4、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