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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
释义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
    (2)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
    (3)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4)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怎样追究
    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产品质量过期可不可以索赔,产品质量不良索赔函
    产品过期了,消费者当然可以索赔。销售过期产品属于产品侵权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商家赔偿。并且对于销售过期产品的商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方法
    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可以向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交申诉书。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产品质量诉讼管辖地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要分为两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产生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因产品侵权引起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项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内容由 舒春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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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4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