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接生过错致新生儿伤残赔偿35万 |
释义 | 2000年9月6日,原告韩某之母王某在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分娩期间,由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农垦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围产期的诊疗常规,致使原告韩某出生后反应差,经吸痰刺激后无哭声,呈呻吟状态,面色灰白,双侧瞳孔不等大,四肢活动欠佳。经CT检查,为双侧脑室少量积血,脑组织缺血性改变。经中华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等同于五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级伤残。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发生后专门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应做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为一级伤残,是针对原告现有状态进行的,其中并未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故被告应按五级伤残对原告进行赔偿。考虑原告韩某是在出生时受到的损害,现年6周年,年龄较小,且为终身残疾。故被告按95%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较为合适。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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