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或保护性权利,指风险投资人在创业企业的(有时会包括其附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拥有的否决权。 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 风险投资人可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