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或生母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
释义 | 父母不能行使护权,依民法第1094条各款规定之顺位定法定代理人,民法1094条规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1、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与未成年同居之兄姊。3、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协议书上要盖上监护人印鉴,取得监护人印鉴证明。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81)法律决字第09220号 发文日期:民国81年06月23日 资料来源:法务部公报第146期120-121页 相关法条:民法 要旨: 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申办继承登记时, 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另行选定 法定代理人 主旨:关于未成年子女与其生母(或生父)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申办继承登记 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得否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规定,另行 选定法定代理人疑义一案,本部意见如说明二。请查照参考。 说明:一复贵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台(81)内地字第八一七六叁七九号 函。 二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特有 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本件 法定代理人「生母」与其未成年子女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因遗产分 割系处分行为,对于分割结果,难免有利益冲突之情况,符合民法第 一千零九十一条:「未成年人‥‥父母不能行使、负担对于其未成年 子女之权利、义务时,应置监护人。」之规定,故在利益冲突之范围 内,应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各款规定之顺序定其法定监护人,而 由法定监护人代理该未成年子女订立遗产分割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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