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交通事故怎么做复核 1、交通事故做复核的方式如下: (1)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4)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5)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道路交通事故复核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