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已婚现现役军人(军官、军士及现役转改文职人员),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含配偶为军队人员的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依据2018年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符合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分居生活补助费,补助随工资发放。 前段时间,随着军人父母赡养费、军人配偶荣誉金等新福利落地,部分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也同一时间进行了调整完善。 新规调整后,对部队驻地或者执行任务地点在国外的,每人每月增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500元,标准为1500元/月。 另外,对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的,除执行作战任务且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享受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程序如下(夫妻同为军人且符合条件的,只限1人领取军人夫妻分居补助,标准不同的,由标准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标准相同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三级以上军士长。 (二)在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含西藏地区)部队和总部确定的岛屿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核潜艇岗位、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