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军人公寓房分配政策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法律依据: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1:5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