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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部队分居费发放条件
释义
    符合随军条件的团职以下(含相当职务工专业技术等级)军官、文职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补助费:
    1、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且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夫妻同为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的;
    3、配偶已批准随军,但夫妻不在同一地区生活,按规定每年享受探望配偶假期的;
    4、经批准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或工作一年(含)以上,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
    依据2018年颁布的现行标准,从当年1月1日起,符合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分居生活补助费,补助随工资发放。
    前段时间,随着军人父母赡养费、军人配偶荣誉金等新福利落地,部分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也同一时间进行了调整完善。
    新规调整后,对部队驻地或者执行任务地点在国外的,每人每月增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500元,标准为1500元/月。
    另外,对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地在同一地区的,除执行作战任务且夫妻实际处于分居状态的情况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享受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军人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审批程序如下(夫妻同为军人且符合条件的,只限1人领取军人夫妻分居补助,标准不同的,由标准高的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标准相同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
    (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
    (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
    (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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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3: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