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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分房与户口有关么?
释义
    房屋拆迁赔偿有户口没有关系。一般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决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形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形式:
    (1)有宅基地安置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选择货币补偿,也就是不给安排宅基地也不给安置房,直接用钱补偿。
    (3)选择产权房屋调换,也就是给安置房安置。在此,要明确的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与户口基本上是没有关系的,而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根据律师的经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实有根据村民户口进行安置的情况。比如依据户口可以获得安置面积或低价、平价购买安置房等权利。
    房屋拆迁补偿形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形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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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