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属非法职业介招机构。对该职介机构可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劳务中介活动,处以罚款,并责令其赔偿求职者的经济损失;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